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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贾载定与应成勇、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载定,应成勇,杨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04号原告:贾载定。委托代理人:冯辉。被告:应成勇。被告:杨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载定与被告应成勇、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载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载定负担。审 判 长  陶振明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人民陪审员  应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耀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