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05
案件名称
贾载定与应成勇、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载定,应成勇,杨明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象徐商初字第104号原告:贾载定。委托代理人:冯辉。被告:应成勇。被告:杨明光。本院在审理原告贾载定与被告应成勇、杨明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载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贾载定负担。审 判 长 陶振明代理审判员 曹赛萍人民陪审员 应小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盛耀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