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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外民二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二初字第922号原告朱某某,1968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某某,1966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百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