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外民二初字第9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外民二初字第922号原告朱某某,1968年12月2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被告孙某某,1966年7月1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朱某某已预交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益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付百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