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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洲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武汉洲和机电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江夏民二初字第00524号原告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玉清,董事长。被告武汉洲和机电有限公司,武汉市江夏庙山开发区圣宝龙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刘世喜,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洲和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盘锦昌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通知仍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付用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甘健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