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金杨成、葛东风与吴江义、张淑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杨成,葛东风,吴江义,张淑珍,吴广法,王小仙,义乌市利源胶粘带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740-2号原告:金杨成。原告:葛东风。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陈凤鸣。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丁帆。被告:吴江义。被告:张淑珍。被告:吴广法。被告:王小仙。被告:义乌市利源胶粘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小仙。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杨成、葛东风与被告吴江义、张淑珍、吴广法、王小仙、义乌市利源胶粘带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金杨成、葛东风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杨成、葛东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10元,减半收取2350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8505元,由原告金杨成、葛东风负担。审 判 员 楼宇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颜虹英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