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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金商终字第17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钱俊锋与王大鹏、杨灿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大鹏,杨灿周,钱俊锋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7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鹏。上诉人(原审被告):杨灿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俊锋。上诉人王大鹏、杨灿周为与被上诉人钱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上溪商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大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上诉人杨灿周于2013年12月25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大鹏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其上诉应按自动撤回处理。上诉人杨灿周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王大鹏的上诉按自动撤回处理;准许杨灿周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90元,减半收取145元,由上诉人王大鹏、杨灿周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向平审 判 员 吴志坚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范夏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