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赵贡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赵贡义,王伟,安凤祥,苗宏宇,张秀辉,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吉中民一终字第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贡义,住磐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伟,住磐石市。原审被告:安凤祥,司机,住磐石市。原审被告:苗宏宇,司机,住磐石市。原审被告:张秀辉,司机,住磐石市。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解放大路乐园一区31号楼A1号网点。法定代表人:吕兆云,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司法大厦7楼。法定代表人:母志明,该公司经理。上诉人赵贡义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磐石市人民法院(2012)磐民一初字第4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贡义以与其他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贡义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贡义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上诉人赵贡义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肖 洋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常芳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