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于立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立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洪山民初字第00689号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关山口特1号虹景花园物业管理大楼A座。法定代表人:史建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永军,该公司法律顾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于立谦,男,1971年3月1日出生,汉族,山东省文登市人,现无职业,住武汉市武昌区。委托代理人:杨晓敏,湖北首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于立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虹景花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免于收取。审判员 马 晖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呈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