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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任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兆梅与李化、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梅,李化、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孙兆梅被告李化、李红艳本院在孙兆梅诉被告李化、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孙兆梅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