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任民初字第203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孙兆梅与李化、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兆梅,李化、李红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任民初字第2037号原告孙兆梅被告李化、李红艳本院在孙兆梅诉被告李化、李红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不损害国家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兆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由孙兆梅承担。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丽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