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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隆刑初字第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方利晓贩卖毒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利晓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隆刑初字第38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利晓。2008年1月23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2013年11月6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3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范利民,湖南鎏芳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刑诉(2013)3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利晓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黄妮妮,被告���方利晓及其辩护人范利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方利晓系吸毒人员。2013年11月6日14时许,被告人方利晓在隆回县桃洪镇竹山塘街其住房门口以人民币200元将0.14克毒品海洛因贩卖给杨某某。刚交易完毕,方利晓、杨某某即被隆回县公安局民警抓获。随后民警在方利晓家的天台熏腊肉的灶台内搜缴出一包用白色塑料袋包裹的净重37.88克重的毒品海洛因疑似物。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从杨某某身上搜缴的0.14克海洛因疑似物及从方利晓家中搜缴的37.88克灰白色粉末中检验出双乙酰基吗啡(海洛因)、单乙酰基吗啡、咖啡因等。上述事实,被告人方利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方利晓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杨某某、曾某某的证言;理化检验报告、抓获经过、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收缴的毒品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收缴物品清单、通话详单、尿液检测记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2008年1月23日,被告人方利晓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0年9月4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本院(2007)隆刑初字第292号刑事判决书、湖南省女子监狱《释放证明书》予以证明。本院认为,被告人方利晓为以贩养吸,贩卖毒品海洛因,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方利晓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方利晓辩称,公安民警从其家搜缴的毒品是用于自己吸食的,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辩护人范利民辩护提出,从方利晓家搜缴的毒品,方利晓未实际贩卖,应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经查,被告人方利晓从他人手中购买约40克毒品,一部分用于自己吸食,还贩卖一部分获取差价。被告人方利晓在贩卖毒品给杨某某时被公安民警抓获,民警从其家搜缴了37.88克毒品。《全国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因此,被告人方利晓及辩护人范利民的上述辩解及辩护意见,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对被告人方利晓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方利晓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贩卖毒品的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方利晓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方利晓在有期徒刑七年以上九年以下量刑并处罚金的意见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利晓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11月6日起到2020年11月5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宪峰人民陪审员  傅高松人民陪审员  邓慈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戴牡红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三百五十六条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本节规定之罪的,从重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