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文联、马泽林、王文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文联,马泽林,王文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恢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曲成赋,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联,女,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马泽林,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王文阁,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由被执行人王文联、马泽林、王文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日作出的(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0000元、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王文阁于2013年11月13日给付申请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10000元,剩余款项2014年4月底全部还清,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盘县民二初字第0103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