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徒辛民初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孙强与被告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强,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徒辛民初字第00002号原告孙强。委托代理人王琴,江苏律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塔岗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强与被告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强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孙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强撤回对被告镇江大冶矿山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孙强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文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薛 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