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保刑执字第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金龙故意伤害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XXX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保刑执字第130号罪犯XXX。现在河北省定州监狱服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七日作出(2008)平刑初字第13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XXX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与其前判尚未执行的罚金人民币4000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本院于二〇一一年十月十八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执行机关河北省定州监狱于2013年11月18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12月20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XXX在服刑期间,于2011年12月15日至2013年10月11日,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计分记功奖励4次、表扬奖励1次。有奖励证书在卷证实。另查明,该犯于二〇〇三年六月十二日因犯盗窃罪,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3000元(已缴纳),二〇〇四年六月十七日刑满释放;又因犯盗窃罪,于二〇〇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被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罚金人民币4000元(未缴纳),二〇〇七年六月六日刑满释放。属累犯。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属累犯,对其减刑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XXX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建发代理审判员 段 超代理审判员 钱 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龚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