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廊安民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王守志与刘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廊安民初字第1388号原告王守志。被告刘克彪。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守志与被告刘克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与被告刘克彪庭外和解,原告王守志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守志撤回起诉。审判员 韩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国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