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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神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白小平与高玉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平,高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玉怀,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小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玉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玉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玉怀与申请执行人白小平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玉怀于2013年12月25日支付申请人各项赔偿款20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