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执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白小平与高玉怀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小平,高玉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神执字第00691号申请执行人白小平,男,1977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高玉怀,男,1960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神木县人。本院在执行白小平依据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高玉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高玉怀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高玉怀与申请执行人白小平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高玉怀于2013年12月25日支付申请人各项赔偿款2000元,申请人自愿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承担执行费50元,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神民初字第0450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小平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姜 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