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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召民初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虎安、王伟、刘会有与被告张小奇、张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625-1号原告张虎安,男,汉族,成年。原告王伟,男,汉族,成年。原告刘会有,男,汉族,成年。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家人,男,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奇,又名张翼起,男,汉族。被告张荣强,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老城关镇政府附近。原告张虎安、王伟、刘会有与被告张小奇、张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三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安、王伟、刘会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闫学东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