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召民初字第625-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张虎安、王伟、刘会有与被告张小奇、张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召民初字第625-1号原告张虎安,男,汉族,成年。原告王伟,男,汉族,成年。原告刘会有,男,汉族,成年。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刘家人,男,河南省南召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小奇,又名张翼起,男,汉族。被告张荣强,男,汉族,成年,住南召县老城关镇政府附近。原告张虎安、王伟、刘会有与被告张小奇、张荣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三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虎安、王伟、刘会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38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长 段延中审判员 闫学东审判员 赵 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昌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