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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00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魏某甲、罗某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甲,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0037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魏某甲,男,1985年2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2013年5月21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辩护人魏旭东,安徽皖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罗某,乳名全子,男,1976年10月6日出生于安徽省阜南县,汉族,农民。2013年6月17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该局决定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家。阜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建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甲及其辩护人魏旭东、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魏某丙、李某丁与魏某乙、李丽华在阜南县张寨镇齐北村李大庄魏子友屋前因琐事发生争吵,引起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魏某甲、罗某伙同魏金标(不起诉)先后赶到打架现场并对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李某丁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丁胸部损伤构成轻伤。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据以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魏某甲、罗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所触犯的罪名均无异议。被告人魏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魏某甲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17日15时许,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夫妇与魏某乙、李丽华在阜南县张寨镇齐北村李大庄魏子友屋前因琐事发生争吵、厮打。在厮打过程中,魏某乙亲属即被告人魏某甲、罗某与魏金标(不起诉)先后赶到现场殴打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造成被害人李某丁右侧第四、六、七肋骨骨折,头胸部软组织挫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丁胸部损伤构成轻伤。另查明:2013年5月13日、6月1日,被告人魏某甲、罗某先后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抓获。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罗某与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夫妇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魏某甲、罗某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的认定,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害人李某丁陈述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李某丁和妻子魏某丙回家路过魏子友门口,魏某丙和卢某、谢家如、孙平等人叙话,其到家后听到魏子友门口有人吵骂,后看到魏子付的小女儿魏娟和二儿媳李丽华抓住魏某丙殴打,其赶过去劝阻,魏子付两个儿子“大魏”(魏金标)、“小魏”(魏某甲)上来对其拳打脚踢,将其打倒在地。后魏子付女婿“全子”(罗某)到现场用拳脚往其身上踢打,又捡起砖块砸其,被其躲开。后被人劝开,其胸部、肋部、头部受伤。2、被害人魏某丙陈述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魏某丙与丈夫李某丁返家路过同村村民魏子友门前,其坐下来与卢某、魏子友夫妇聊天时,魏某乙和李丽华从后面过来对其辱骂并抓住其头发,将其扯倒在地殴打。李某丁跑过来拉架,大魏、小魏、“全子”将李某丁打倒在地,大魏、小魏不停来回踢打其和李某丁,“全子”脚踢李某丁,还捡起砖块要砸,被人夺掉。李某丁的伤是大魏、小魏、“全子”三人不停踢打造成的。3、证人魏某乙(系被告人罗某妻子)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其和弟媳李丽华一起去魏子友家看望其奶奶,见到魏某丙在魏子友门前和别人聊天,因魏某丙和其父亲魏子付有矛盾,其与魏某丙发生争吵、厮打,李丽华也参与厮打魏某丙。李某丁到现场抓住李丽华头发,后被人拉开。其哥魏金标、魏某甲及其丈夫罗某都到了打架现场。4、证人谢某证明:2013年2月17日午饭后,其到魏子友家串门,不久魏某丙来了,其和魏某丙等人叙话。过会魏子付二闺女小娟来了,其就回家了,后得知打架了,魏某丙受伤住院。5、证人卢某证明:2013年月17日下午4时左右,其在家听说魏子付家跟李某丁家打架了,出门看到魏某丙受伤坐在地上。6、证人李某甲(系被告人魏某甲的祖母)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魏某丙与谢某、卢某等在其门口聊天时,魏某丙,与其孙女魏某乙、孙媳妇李丽华发生争吵、厮打。后李某丁到现场与魏某乙、李丽华厮打,同时证明魏金标、魏某甲也到现场。7、证人李某乙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李某丁和魏某丙从南照回家,魏某丙到魏子友门前和人聊天,魏某乙、李丽华经过时,与魏某丙发生争吵、厮打,李某丁过来劝架,大魏(魏金标)、小魏(魏某甲)跑过来把李某丁踢倒在地,“全子”也过来踢打李某丁,李某丁爬起来又被踢倒,“全子”拿砖块要砸李某丁,被人夺下。8、证人李某丙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3时左右,其听说有人打架,到魏子友家门前看到魏某乙和魏某甲妻子(李丽华)将魏某丙按倒抓住头发对面部打,魏金标、魏某甲和魏某乙丈夫(罗某)将李某丁踢倒在地,三人对李某丁拳打脚踢。9、同案人魏金标供述证明:2013年2月17日下午3时许,其妹妹魏某乙和弟媳李丽华一起去魏子友家看望其奶奶,不久其听到庄里有人吵架,其和弟弟魏某甲跑过去,看到在魏子友家门口,魏某乙、李丽华和魏某丙相互抓着头发厮打,李某丁也在现场,其和魏某甲对李某丁拳打脚踢,把李某丁打倒在地,李某丁起来后其又往他身上打几拳。后罗某赶到现场,推了李某丁一下,又捡起砖块要砸李某丁,被人夺下。10、被告人魏某甲供述证明:2013年2月17日15时左右,其姐姐魏某乙和其妻子李丽华一起到李大庄魏子友家看望其奶奶,他们去没多久,其听到庄里有人吵架,即和哥哥魏金标跑过去看。在魏子友家门口,见魏某乙、李丽华和魏某丙、李某丁相互厮打,其和魏金标把李某丁推倒在地,两人对李某丁拳打脚踢。罗某赶到现场,推了李某丁一下,又捡起砖块要砸李某丁,被人夺下。11、被告人罗某供述证明:2013年2月17日15时左右,其到岳父家听说其妻子魏某乙和李某丁、魏某丙打架了,其驾驶摩托车赶到李大庄,看到魏某乙、李丽华、魏某甲、魏金标等人都在现场,其上去推李某丁一下,后捡起一块砖头要砸李某丁,被周围的人夺下。被告人罗某当庭供述称,其赶到现场后,对李某丁进行了拳打脚踢。12、现场图、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阜南县张寨镇齐北村李大庄魏子友家门前。照片反映魏某丙被打受伤后在现场的情形。13、阜南县公安局南公刑法鉴字(2013)第236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李某丁右侧第四、六、七肋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构成轻伤。14、归案经过证明:2013年5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将被告人魏某甲抓获;2013年6月1日,浙江省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将被告人罗某抓获。15、调解协议书、撤诉书、收条、谅解书证明:案发后,被告人魏某甲、罗某等人与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就民事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人魏某甲、罗某等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李某丁、魏某丙各项经济损失合计60000元,已履行完毕,取得被害人谅解。16、户籍证明载明:被告人魏某甲于1985年2月6日出生,被告人罗某于1976年10月6日出生,均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吻合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甲、罗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负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阜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魏某甲、罗某犯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关于本案系民间纠纷引发;被告人魏某甲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被告人魏某甲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信。根据二被告人犯罪性质、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对二被告人适用缓刑。为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魏某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郑洪标审 判 员  韩颍南人民陪审员  吴 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乔 磊附件:被告人魏某甲、罗某故意伤害一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