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4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朱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朱光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宿中民三终字第00645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浍水路173号,组织机构代码00318739-2。法定代表人:左宁,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马峰,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朱光明,男,1977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东关办事处五金路北苑小区B区**幢*单元***室,公民身份号码3422011977********。上诉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因与被上诉人朱光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5日作出的(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1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姚强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耿青、代理审判员张虹良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朱光明于2013年12月25日分别申请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及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朱光明撤回对本案的上诉和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撤回对本案的上诉;二、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3)宿埇民一初字第01905号民事判决;三、准许朱光明撤回对本案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朱光明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均由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姚 强审 判 员 耿 青代理审判员 张虹良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谷光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