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昌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秋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秋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昌黎���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昌民初字第132号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组织机构代码80543663-7,住所地:昌黎县城关碣阳大街东段86号。法定代表人孙碧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学勇,男。被告王秋利,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与被告王秋利自行和解,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昌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赵向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