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民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苏晓明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晓明,陈海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民保字第3号申请人苏晓明,男,1979年7月7日出生,汉族,系苏维谋之子。被申请人陈海防,男,成年。2013年12月15日,李小龙驾驶被申请人陈海防所有的闽C983**号小型轿车与颜美玲驾驶的后载苏维谋的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颜美玲受伤、苏维谋死亡的交通事故。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983**号小型轿车,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闽C983**号小型轿车。诉前财产保全费300元,由申请人苏晓明负担。申请人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张安腾代理审判员 施金满人民陪审员 尤亿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熊 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