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潘满妹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满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4)穗花法东民初字第9号原告:潘满妹,女,汉族,1967年8月26日出生。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法定代表人:刘永池,系该校校长。委托代理人:叶桂花,女,汉族,1962年6月10日出生。系该学校员工。案由:劳动争议纠纷原告诉称:原告潘满妹自2002年9月1日入职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岗位是实验室管理员,至2010年2月28日止。当时有入职表一份,在职期间,该校未能为我缴纳社会保险金,严重影响我购满15年工作年限时应该享受社会退休的福利保障权益。现原告要求花都区花东中学确认我在校工作年限共柒年零六个月,让我缴纳完15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后,我能在法定的退休年龄时享受相应的社会福利。故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原告在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的工龄为2002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潘满妹与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于2002年9月1日至2010年2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原告潘满妹在该期间内是被告广州市花都区花东中学的员工。二、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潘满妹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2013年12月25日签订调解协议之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李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晓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