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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20-05-07

案件名称

莫启麟与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莫启麟;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廖健诚;黎梓开;何冠文;仇棣荣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沥民三初字第180-2号原告莫启麟,男,1963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委托代理人李新胜、杨嘉洁,均系广东道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佛山市南海区麦奥诗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颜峰岐山村。法定代表人廖健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饶海新,系广东中信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廖健诚,男,195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黎梓开,男,196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第三人何冠文,男,192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第三人仇棣荣,男,195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本院审理的上列原、被告及第三人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于本案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启麟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翠芬审 判 员  肖英青人民陪审员  刘翠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林肖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