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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冉跃进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曾强,冉羲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跃进,曾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酉法民初字第02541号原告:冉跃进,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冉石军,重庆汇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强,男,土家族,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65596-7。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桃花源镇塘湾桥头阳光佳苑*号楼1-1-1。法定代表人:翁建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龚健,男,土家族,重庆市垫江县人,该公司职工。原告冉羲江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酉阳支公司,曾强,冉羲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依法受理了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以要增加诉讼请求为由,于2013年12月25日向重庆市酉阳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2元,减半收取19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黄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冉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