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中刑执字第22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欧阳中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欧阳中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岳中刑执字第2219号罪犯欧阳中华,男,1970年7月7日出生,湖南省新化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湖南省岳阳监狱第八监区服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4年5月11日作出(1994)湘刑终字第1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欧阳中华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29日以(1996)湘刑执字第732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刑期自1996年8月29日起至2016年8月28日止。在减刑后的服刑期间,又因确有悔改表现,经本院于2011年5月20日以(2011)岳中刑执字第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5年2月28日止。执行机关岳阳监狱于2013年11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提出,罪犯欧阳中华在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劳动。据此,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欧阳中华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帐、罪犯考核奖励登记表、考核处罚登记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认罪服法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认定罪犯欧阳中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欧阳中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欧阳中华减去未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辅审 判 员 贺冀平人民陪审员 李志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肖芝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