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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垫法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骆某某,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邹 沁人民陪审员  谭克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