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垫法民初字第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骆某某与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某某,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垫法民初字第02683号原告骆某某,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代某某,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骆某某与被告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骆某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骆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胡先荣代理审判员 邹 沁人民陪审员 谭克敏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邱竟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