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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丽莲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霞丽与林军、陈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霞丽,林军,陈碎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30号原告:曾霞丽。被告:林军。被告:陈碎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霞丽与被告林军、陈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霞丽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