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丽莲商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曾霞丽与林军、陈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霞丽,林军,陈碎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丽莲商初字第30号原告:曾霞丽。被告:林军。被告:陈碎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霞丽与被告林军、陈碎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霞丽撤回对被告陈碎民的起诉。审 判 长 周跃飞人民陪审员 吕规平人民陪审员 宋旭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江煜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