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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元民督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仇桂花与被申请人龙认才支付令一案)

法院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仇桂花,龙认才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元民督字第1号申请人仇桂花,女,1974年9月25日生。被申请人龙认才,男,成年人。申请人仇桂花于2013年12月25日请求本院向被申请人龙认才发出支付令,同时申请人向本院提交了被申请人出具的欠条1份,证实被申请人欠其家电款7600元,现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欠款。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金额确定,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龙认才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欠款7600元付给申请人仇桂花。支付令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龙认才承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晓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廖和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