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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岳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25日10时0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13年12月25日10时30分,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