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岳民初字第040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岳民初字第04039号原告刘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定于2013年12月25日10时00分开庭,开庭传票已依法送达原、被告。但至2013年12月25日10时30分,原告刘某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黎春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