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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00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徐品枫与马源隆、马振强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品枫,马源隆,马振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民一初字第00024号原告:徐品枫,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源隆,男,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马振强,男。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品枫诉被告马源隆、马振强、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品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徐品枫负担。代理审判员 于 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金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