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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涵飞与范萍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涵飞,范萍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河立民初字第3号原告:王涵飞,男,198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范萍,女,1967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涵飞与被告范萍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涵飞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许克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