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2-21
案件名称
胡永念与巴东县人民法院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永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行终字第00001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胡永念,男,生于1979年11月10日,汉族,农民。上诉人胡永念不服巴东县人民法院(2013)鄂巴东行初字第00041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经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永念撤回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胡永念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蔡 斌审判员 周 刚审判员 聂礼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