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陈伟庭,何凤仙,黄潮益,黄洪明,江伟南,江允新,李焯耀,梁秀芳,罗森娣,罗新妹,邱艮好,冼世国,钟子健与四会市怡源饼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伟庭,何凤仙,黄潮益,黄洪明,江伟南,江允新,李焯耀,梁秀芳,罗森娣,罗新妹,邱艮好,洗世国,钟子健,四会市怡园饼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四法民一初字第808号原告:陈伟庭,男,汉族,198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何凤仙,女,汉族,1952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黄潮益,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黄洪明,男,汉族,194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江伟南,男,汉族,1969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江允新,男,汉族,1943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李焯耀,男,汉族,195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梁秀芳,女,汉族,1957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罗森娣,女,汉族,193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罗新妹,女,汉族,1955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邱艮好,女,汉族,1954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洗世国,男,汉族,1961年出生,住四会市。原告:钟子健,男,汉族,1992年出生,住四会市。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明华,广东赛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会市怡园饼铺,住址:四会市。投资人:欧志雄。委托代理人:贝志江,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伟庭等十三人诉被告四会市怡园饼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四会市怡园饼铺是个人独资企业,企业住所在四会市城中区中山路60号,与诉讼中的十三名原告的房屋座落处所四会市城中区中山路四座同属于同一幢楼宇,该饼铺的投资人区志雄同时也是四会市城中区中山路60号首二层房产的所有权人(房屋业主)。十三名原告诉讼认为被告将共同所属楼宇的首层公共楼梯间予以占用并改造为被告的一个厨房使用,据此要求被告予以排除妨害、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怡园饼铺的企业住所是四会市城中区中山路60号,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业主)及企业的投资人也同是区志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怡园饼铺侵害其物业的合法权益,应以侵权物业的业主为侵权人,而被告怡园饼铺并非事实上的侵权主体,因此,本案的被告诉讼主体不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伟庭等十三人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全额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建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始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