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尹家华与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朱广让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家华,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朱广让,王树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006号原告:尹家华,男,198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灵璧县。被告: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广让,该公司经理。被告:朱广让,居民。被告:王树梅,女,1970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本院在审理原告尹家华与被告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朱广让、王树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尹家华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的房地产及被告朱广让、王树梅的房屋,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尹家华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灵璧县广让工贸有限公司坐落于经济开发区创业路南侧灵国用(2012)第010049号土地及房地权证灵房字第××号、0397-2房屋。查封被告朱广让坐落于灵城解放路宏泰明城C区门面0108室(房地权证灵房字第A02-25**),查封被告朱广让与王树梅共同共有坐落于灵城解放路宏泰明城D区门面0127室(房地权证灵房字第A02-3336-1)、0128室(房地权证灵房字第A02-3336-2)商铺。查封原告尹家华提供担保人尹传杰、解英兰共同共有坐落于徐州市云龙区康怡佳园(国房权证徐州字第SY00243**)住房一套。查封期间所有人可以保管、使用,但不得毁损、出租、抵押、转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解亚洁审判员  欧阳顺审判员  吴昊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梁化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