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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张红玲诉许志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琼山民一初字第64号原告:张某某,住海口市某路某号某大厦某房。委托代理人:杨卓伟,海南新概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某某,住海口市某路某号某大厦M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红玲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在诉讼中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煊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