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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云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3

案件名称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诉被告人谢某某盗窃一案一审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云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某,男。2001年5月曾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二年;2008年9月10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1995年6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5年1月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07年9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08年4月8日刑满释放。2013年7月24日被告人谢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8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徐州市贾汪区看守所。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3)3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莉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晚上11时许,被告人谢某某在徐州汽车总站,趁被害人苏某某不注意,扒窃被害人苏某某放在裤子口袋里的白色酷派牌5890型号手机一部,经鉴定实物价值人民币6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苏某某的陈述,户籍证明,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涉案物品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徐州市云龙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意见,发破案经过、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谢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酌情予以从重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2月2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杨平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传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