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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利州执字第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明荣与被执行人王万富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荣,王万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利州执字第55号申请执行人:徐明荣,男,生于1960年8月14日,住广元市利州区。被执行人:王万富,男,生于1967年11月7日,住广元市利州区。本院(2013)广利州刑初字第29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万富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万富银行存款27735.11元(其中本金27424.11元、执行费311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金额的合法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映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 阳 锟利息、罚息计算方法:本金:88430.52元迟延履行期间:2014年4月20日--2015年8月20日,共计18个月。利息:88430.52元*10.5‰*18月=16714元。罚息:16714*15.75‰*18月=4739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