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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执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科俊等三人与被执行人詹佰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科俊,王英萍,严超,詹佰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执字第43号申请执行人严科俊,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王英萍,女,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严超,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执行人詹佰福,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严科俊等三人与被执行人詹佰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22日作出的(2010)永民初字2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严科俊等三人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3年12月22日向被执行人詹佰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给付申请执行人严科俊等三人赔偿款10000元。被执行人詹佰福在限期内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执字第43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永宏代理审判员  严锡明代理审判员  杜治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世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