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盘县执字第0034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庆玉、张春阳、马殿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庆玉;张春阳;马殿军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盘县执字第00346号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盘锦市双台子区。法定代表人曲成赋,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张庆玉,男,汉族,农民,住盘山县。被执行人张春阳,男,汉族,村副书记,住盘山县。被执行人马殿军,男,汉族,村通讯员,住盘山县。申请执行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张庆玉、张春阳、马殿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7日作出的(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权利人盘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执行标的40000元、案件受理费400元、执行费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盘县民一初字第0067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郭大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春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