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江民初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5
案件名称
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与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江民初字第1921号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秋萍。委托代理人周冰冰。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褚跃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中宙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按规定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9.5元,由原告杭州康居金蝶住宅排气道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若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