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皇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强诉被告金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金顺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赵强。被告金顺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金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自身原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强承担。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赵强承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