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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皇民二初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原告赵强诉被告金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强,金顺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皇民二初字第389号原告赵强。被告金顺善。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强诉被告金顺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原告自身原因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赵强承担。保全费420元,由原告赵强承担。审判员  李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