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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7-16

案件名称

原告威远勇华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裁定书

法院

威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威远勇华煤业有限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民保字第2号原告威远勇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丽。被告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郑明义。被告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明仁。本院在审理原告威远勇华煤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二被告银行存款13.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昭通鑫邦能源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威信磊鑫分公司的银行存款13.5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吉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白成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