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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杨武芬、王学柱与罗永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武芬,王学柱,罗永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渝北法民初字第00110号原告杨武芬,女,汉族。原告王学柱,男,汉族。被告罗永贵,男,汉族。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法定代表人龙保勇,总经理。原告杨武芬、王学柱诉被告罗永贵、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杨武芬、王学柱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武芬、王学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武芬、王学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武芬、王学柱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梁据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