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4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张雨恒与浙江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雨恒,浙江科玛阀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永瓯民初字第431号原告:张雨恒。被告:浙江科玛阀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松程。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雨恒诉被告浙江科玛阀门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雨恒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雨恒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雨恒负担。审判员 吴孙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意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