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峨眉民初字第1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10-20
案件名称
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陈金海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陈金海,王晶,冯万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峨眉民初字第1942号原告: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五桂桥迎晖路138号成都晨明东部汽车城卡车市场C3区3号。组织机构代码:76995595-7。法定代表人:陈俊先,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滨,四川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陈金海,男,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王晶,女,汉族,住峨眉山市。被告:冯万银,男,汉族,住夹江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23元,原告四川杰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童跃彬审 判 员 胡程喜人民陪审员 张 庆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集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