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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泰山商初字第8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泰安市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泰山商初字第838号原告泰安市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市岱道庵路5号。法定代表人:刘兆瑞,董事长。被告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石莱镇。法定代表人:高立保,经理。被告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石莱镇东石莱村三村村西。法定代表人:王磊,经理。被告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泰市泉沟镇新官庄村。法定代表人:鹿绪兵,经理。被告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住所地:石莱镇东石莱四村。法定代表人:高立保,经理。被告新泰市淀粉厂,住所地:山东省新泰市石莱镇东三村。法定代表人:朱成安,经理。被告高立保,男,汉族,1968年出生,住新泰市石莱镇。被告刘美,女,汉族,1968年出生,住新泰市石莱镇。被告刘政,男,汉族,1982年出生,住新泰市石莱镇。本院在审理原告泰安市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新泰中泰牧业有限公司、山东新泰绿丰牧业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丰田牧业发展有限公司、新泰市新莱特种猪场、新泰市淀粉厂、高立保、刘美、刘政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泰安市弘泽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王晓东代理审判员  赵 健人民陪审员  顾广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