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上诉人郭秀芳与上诉人侯语阳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秀芳,侯语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一终字第30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秀芳,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超宇,男,1983年6月6号出生。上诉人(原审被告)侯语阳,男,1972年6月10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侯爱国,林州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郭秀芳与上诉人侯语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郭秀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超宇,上诉人侯语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侯爱国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2012)林民二初字第16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陈新友审判员 吕建伟审判员 毛晓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林茂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