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熊祖章、傅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秭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秭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熊祖章,傅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秭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秭归民调确字第00001号申请人熊祖章。委托代理人熊燕飞(系熊祖章之子),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申请人傅强。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熊祖章、傅强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郑新华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2013年3月24日13时,申请人傅强驾驶鄂E984**小型客车载乘车人熊祖章、汪德柱、汪德翠、傅承章、傅姝仪从秭归县茅坪镇罗家村往陈家冲方向行驶,行至花果园村三组路段一急转弯处,车辆驶出路外,翻到坎下五十米处林田,造成车辆受损、傅强及五名乘车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申请人傅强负全部责任,熊祖章、汪德柱、汪德翠、傅承章、傅姝仪无责任。2013年12月17日,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熊祖章伤后经济损失,熊祖章自愿只要求傅强赔偿60000元,扣除傅强支付的医疗费20000元,尚需给付40000元,定于2013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元;2014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2015年12月30日前给付15000元。经审查,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熊祖章、傅强经秭归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新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