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法赔立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8-06
案件名称
蒋文君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不予受理案件决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安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文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第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4)广法赔立字第1号赔偿请求人蒋文君(曾用名蒋柯),女,生于2006年7月3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法定代理人蒋广渠,男,生于1987年3月9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蒋文君父亲。委托代理人蒋德杰,男,生于1955年8月28日,现住广安市广安区。系蒋文君祖父。赔偿请求人蒋文君于2013年10月25日以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错误判决造成交通费、误工费、住宿费、打印费、复印费等经济损失50000元为由,通过广安市人大寄送国家赔偿申请书,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本院认为,赔偿请求人以本院二审民事判决未支持其诉讼请求,上级法院再审改判支持其诉讼请求为由,申请国家赔偿其在诉讼中产生经济损失50000元的请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民事、行政诉讼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的国家赔偿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蒋文君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的程序,适用本法刑事赔偿程序的规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