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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商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刘达琦与乔子豪、陈建乔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达琦,乔子豪,陈建乔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商民初字第872号原告刘达琦,男,1991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刚,男,1964年8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卢万义,男,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乔子豪,男,199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陈建乔,男,199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原告刘达琦因与被告乔子豪、陈建乔健康权纠纷一案,于2013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达琦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刚、卢万义,被告乔子豪、陈建乔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达琦诉称,2013年7月19日晚,我等和被告乔子豪同时都在城关大十街一饭店,其出言不逊,我们和他争了几句,不曾想,他居然为此喊来他老表即被告陈建乔等人,对我拳打脚踢,致我头部多发性损伤,被送到县人民医院救治,住院25天,花去医疗费14000元。事后,两被告毫无悔改之意,且不愿承担原告的损失,公安机关均对他们作出拘留并罚款的行政处罚。原告认为,公民的健康权不容侵犯,两被告无视法纪,随意挑衅滋事,扰乱治安,故意伤害原告,理应受到应有的惩罚,赔偿原告的损失,为此特依法起诉,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3660.80元,住院伙食补助750元,营养费750元,误工费5529元,护理费2086元,交通费1000元,鉴定费200元,合计23975.85元。被告乔子豪、陈建乔辩称,事发当晚是原告和乔子豪先发生争吵,陈建乔赶来后,看见原告和另一个人手中拿有剪子和铁块指指点点,才先动手打了原告,原告当时也还手了。事情发生后,公安局已对我们兄弟俩拘留,陈建乔的父母在原告住院期间也前去探望。原告起诉要求赔偿,我们认为请求的数额过高,有的赔偿项目不合理,且原告也有过错,请法院公正处理。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19日凌晨1时许,原告约朋友在本县城关大十街“七八酒食”饭店用餐,被告乔子豪当晚也去该饭店找人,因和原告相熟,便应原告邀请与原告等人拼桌喝酒。席间因言语不和,乔子豪和原告发生争吵。后乔子豪打电话叫来其表兄弟陈建乔,陈建乔来后见乔子豪和原告等人争吵越来越激烈,随手拿起一个凳子砸向原告,将原告头面部砸伤流血,双方即撕扯在一起,乔子豪也上前踢了原告一脚。后在场其他人见原告受伤流血即上前将乔子豪、陈建乔拉开,将原告送往县医院救治。事后原告报警,商城县公安局经调查后对二被告作出拘留罚款的治安处罚决定并已执行。原告伤后在商城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5天,出院诊断为头面部撕裂伤,开支医疗费合计13660.85元。公安机关查证期间,原告另支出伤情鉴定费200元。原告庭审中另提交车票10张,金额1000元,拟证明住院期间因护理需要开支交通费情况。上述事实,有原告的民事诉状,商城县人民医院关于原告的住院病历,诊断证明书,医疗费票据及费用清单,商城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民警调查取证笔录,鉴定费票据,商城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复印件,交通费票据以及庭审笔录在案证明。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二被告共同实施不法行为对原告造成伤害,对原告因此受到的损害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酒后不能约束自己,对本案纠纷发生的起因也有一定过错,可适当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现原告请求赔偿各项损失,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八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刘达琦各项损失合计21860.85元[医疗费13660.85元,护理费1750元(25天×70元/天×1人),住院伙食补助费750元(30元/天×25天),营养费500元(20元/天×25天),误工费4200元(60天×70元/天),交通费800元(酌定),鉴定费200元]由被告乔子豪、陈建乔共同赔偿90%为19674.77元,原告刘达琦自行负担10%为2186.09元。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列赔偿款项,赔偿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付清。逾期支付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由被告乔子豪、陈建乔共同负担300元,原告刘达琦负担4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张红尉审判员  熊 伟审判员  柳学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