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调确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房产继承纠纷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调确字第2号申请人江某甲,男,194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申请人江某乙,男,1952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申请人江某丙,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申请人江某丁,男,195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江某戊,女,196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申请人江某己,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于2013年12月25日受理了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因房产继承纠纷,于2013年12月24日经福州市仓山区人民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被继承人江某庚、江某辛名下位于福州市仓山区的房屋一套由江某己独自继承;二、各申请人无其他争议。本院认为,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江某丁、江某戊、江某己于2013年12月24日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本裁定书经各申请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家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