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仓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5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某与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仓民保字第1号原告杨某,女,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仓山区。被告郭某某,男,196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福州市仓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郭某某名下价值人民币30605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告郭某某价值人民币30605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二、查封原告杨某提供担保的杨玲所有的坐落于福建省闽侯县房屋。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黄慧人民陪审员 林弦声人民陪审员 陈 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高仁玉 微信公众号“”